亮点一:
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不是自然环境噪声。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如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
亮点二: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亮点三:
对相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根据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规定噪声限值。
亮点四:
一是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评。
二是对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实施约谈。
三是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开展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并制定治理方案。
四是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要编制声环境质量改进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亮点五:
对工业噪声,增加了排污许可管理和自行监测制度。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落实自动监测,除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别需要外,禁止夜间施工。对于交通运输噪声,基础设施选址和工程技术规范符合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对于社会生活噪声,鼓励培养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防范邻里噪声污染和室内装修噪声,鼓励创建宁静区域。
亮点六:
一是广场舞噪声扰民,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处罚。
三是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